您的位置: 首页 >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详细内容

学生资助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6 13:57: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高专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贫困学生:

1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

2、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

3、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4、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

2、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或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3、来自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4、来自单亲贫困家庭;

5、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较大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

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革命伤疾子女;

4、孤儿;

5、父母长期病重,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凭病历卡、诊断书)家庭负债严重;

6、城乡低保家庭(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7、来自单亲贫困家庭;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者;

9、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凭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查建档、审核确认、学校批准、公示的程序。

第十条 贫困生评定办法:

1、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注:申请表上必须要有当地民政部门盖章有效)及与家庭经济困难相关的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

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等组成的贫困生工作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在校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等,将班级同学意见报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核实后初步确定班级贫困学生名单,排序并上交系部。

3、系部审查

系部汇总各班贫困生名单并进行审核,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异议可向系部提出复查。公示结束后,建立系部贫困生档案,经系部审查后签字确认,贫困生名单报学校学工处存档。

第十一条 贫困生的管理

1、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校、系部应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贫困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3、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班对贫困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减免或缓交者除外);

2、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院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成员赌博,修建或购买住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五条 积极引入预警机制于动态管理中,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1、学习主观不努力,考试(查)出现2门或以上不及格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综合素质测评处于及格及以下者;

3、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或班上同学反应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出现班主任认为不符合贫困生认定要求的行为等。

4、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生,班主任应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及相应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0月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