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院系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一、心理危机及心理危机干预
(一)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是指当人处在紧急状态时原有的心理平衡状态被打破,继而出现无所适从,导致情感、认知、行为功能的失调而进入的一种严重失衡状态。
常见的危机反应有:
1.认知方面:问题解决能力与应对机制暂时受到打击,出现如否认、注意力不集中、危机情景再现、失去信心、内疚自责、丧失安全感等。危机中的人主要认知特点是认知狭窄,即局限于问题和困难,看不到其他可能性、资源和希望。
2.情绪方面:在暂时性的震惊之后,出现混乱、害怕、恐惧、沮丧、麻木、怀疑、悲伤、绝望、无助、羞愧、易怒、平静不下来等。危机中的人主要情绪特点是极端的负面情绪和情绪失调。
3.行为方面:攻击、社交性退缩、逃避、食欲不振、哭泣、酒精和药物使用量增加、坐立不安、过度警戒等。危机中的人主要行为特点是反常和易失控。
(二)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二、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干预对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个体予以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持续时间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有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其他经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重点干预对象
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关注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分管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常务)、各二级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
组员:各二级各院系分管心理健康工作的辅导员,学生处、校医院、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关人员。
各二级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小组。
五、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
根据学生的不同危机状况,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的信息,必须迅速报告各院系主管领导,如需要启动本预案。
2.如有必要,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有关人员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评估情况,通知家长立即到校,带学生到三级乙等以上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如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不需要药物治疗,根据医嘱采取不同措施:如家长希望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各院系配合办理休学手续;如家长希望学生在校继续学习,应由家长陪同接受有关心理治疗,监护学生的安全。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各院系应密切关注学生状况,并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必要时提供心理支持,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2)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但能够在学校学习,要由家长配合监护治疗;如各院系认为该生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应要求学生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3)如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应由家长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经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2.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操作参考“淮阴师范各院系心理危机干预的操作指南”(附件1)。对评估有自杀风险的学生,在家长到来前,协助各院系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4.家长到校后,由家长立即送学生到专科医院做诊断,如需住院或休养治疗,其所在各院系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各院系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拨打120实施紧急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要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四)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发现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由学校保卫处处理相关事宜。
2.及时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如评估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是由心理因素造成的,由家长负责将学生送至专科医院诊断和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3.因心理因素造成的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六、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一)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求提供三级乙等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的出院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学生复学后,辅导员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合各院系进行跟踪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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