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详细内容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6 09:43: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系部、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本着以“育人”为重点,“咨询”和“科研”为主线的工作方针,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知识、方法和技巧,为学生在学业、情感、人际交往、择业和适应等方面提供帮助,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立足咨询,开展科研,力争出一批心理辅导科研成果。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工处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讲座、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七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职能机构,挂靠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  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

(四)  指导学生心理学社团的建设与活动,在学生群体内部开展自发的心理学与心理健康只是普及工作;

(五)  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心理教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加强与各系部的沟通和联系,各系部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力所能及地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讲授心理健康知识的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筹备中);

(四)心理健康档案建设与管理;

(五)苏南片区心理健康工作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面向本校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

    (一)由学校聘用产生;

    (二)负责中心重大事件及日常事务的统筹安排;

    (三)负责计划、分配、督促、检查、总结中心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职人员由学生事务办公室工处推荐由学校聘用。

 

第十九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和学工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

第二十二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章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