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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6 09:41:07 浏览次数: 【字体: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全面发展创新人才的迫切需要,是以学生为本、满足学生成长成才要求的重要形式,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内容、途径、方法上的延伸、拓展和补充,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的有力保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当代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学校将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三级保健网络。为了将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各院系指派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挂靠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条件的院系可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谈心室。实行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专职教师下系制度,共同参与各院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工作。

第四条  心理咨询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按实际需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员。

第五条  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保证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需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不断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  不断完善和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四三系统工程”,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二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任务

第七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学生心理调节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八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学生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心理调适能力。(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5)预防学生由于心理困惑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建立健全三级保健网络,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等资源,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消除由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在建设、立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

第十二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挫折、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心等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通过课堂、讲座等形式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地学习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培养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第十四条  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的规律,不断完善个性品质,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

第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体教职工,特别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过程,渗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内容。班主任、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也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要及时主动地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以及时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要严格区分学生一般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与精神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研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有效方法和手段。

第十九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地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自杀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心理咨询热线、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学校师生提供紧急援助服务。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危机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二十二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运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量软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优制度,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本着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化,心理咨询队伍专业化的原则,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本校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要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或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养,其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有计划地指派专、兼职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严格心理咨询员的资格审查,经过培训和提高,专职心理咨询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员要逐步达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并纳入专项经费。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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