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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危机来访者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9 13:50: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目的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有效地为危机来访者提供及时的辅导和帮助,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危机来访者种类

一、 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 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或有家族史的学生。

三、 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四、 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且自觉不能承担生命的学生。

五、 个人感情受挫或人际关系失调而出现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 因学习压力过大出现学习困难、严重环境适应不良而导致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 因其他不明原因有自杀或自残行为、以及他伤企图的学生。

八、 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第三条 处理程序

一、 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班主任等接到或发现危机来访者,可不必经过正常的咨询程序,直接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任或专职老师。

二、 若情况紧急或存在明显的危机时,除通知专职心理咨询师外,同时通知院系党委书记、院系辅导员、学工处老师协助处理。

第四条 处理原则

一、 若来访者有自杀(伤)倾向且没有其它精神症状,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对来访者进行危机干预;先评估其自杀意念的强度及企图,在征得来访者同意后,由院系通知家长、系主任、辅导员,并指定心理委员、室友或学生干部作为必要的陪伴对象。若来访者有持续性自杀(伤)意念或行为发生,则告知家长,协商后由家长或院系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陪伴至专科医院精神科(门诊或住院)诊治。自杀(伤)行为缓解后,经主治医师证明痊愈后方可返校,由中心专职老师定期辅导,同时,中心为相关院系及教师提供必要的辅导策略。

二、 若中心专职老师怀疑来访者有精神疾病需要药物治疗,则应报告学生所属院系,并由其联系学生家长,在家长同意下,转介至专科医院精神科(门诊或住院)诊治。病情缓解后,经主治医师证明痊愈方可返校。中心安排定期个体咨询,并定期与精神科医生联系,配合药物治疗。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心理委员定期向中心专职老师汇报该生日常学习、生活表现,共同监管,以防意外发生。

三、 若来访者有攻击他人倾向,具有危险性且有失控情形,则应通知保卫处、院系党委书记、院系辅导员,在必要时支持本中心,减少攻击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由院系通知家长,以协同合作。

四、 若为骚扰行为的受害者,先分辨是否有强暴危机,若为强暴危机,先请本中心老师陪伴,在心理层面的处理后,由院系党委书记、院系辅导员联系家长转至医院进行生理层面的处理。若为骚扰行为本人,应安排定期辅导,并联系保卫处、院系党委书记、院系辅导员。若非强暴危机,则请保卫处、院系党委书记、院系辅导员协助约束骚扰者,并由本中心辅导老师与被骚扰者协谈。

五、 若为情绪失控者,但未有精神疾病或自伤、伤人倾向者,直接由专职心理咨询师处理,否则依精神疾病或自杀(伤)危机方式处理。

六、 若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者,则通知院系,由院系通知家长,并转至保卫处处理。

七、 若来访者的情况涉及其它行政单位的处置(如记过、退学、判刑等),本中心仅依专业立场进行协调、沟通及建议,不涉及其它单位的处理权限。

第五条 报告

凡危机来访者,在处理过程或事后,由本中心主任向校内相关行政单位主管报告,取得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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