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书刊遗失、污损、偷盗书刊赔偿办法
一、 遗失赔偿
1、遗失借出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书刊进行赔偿。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如若不能赔偿原版遗失图书,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遗失精装本,不得以平装本赔偿;如无法买到原版,经图书馆审核后以新版取代;成套多卷书如赔新版应赔全套,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学位论文应于符合著作权法之前提下赔偿重制本。
2、如无法以新书抵赔,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可办理赔罚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读者遗失图书应按图书原价进行赔偿;
2)遗失多卷书刊之一,按原书刊全套价赔偿;
3)遗失孤本图书(包括工具书)按书价的2倍赔偿;
4) 如果赔款仅接受刷卡赔偿,不接受现金赔偿。
二、 污损书刊的处罚
1、一般图书每污损(包括划线、批注、涂改、影描、撕破、污渍等)1—5页罚款1—5元(可以揩擦的,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罚款减半)。
2、污损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计入污损页数。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修缮者,再加赔装订费。
3、撕割书刊内容等破坏行为,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并通报有关单位。
4、污损、撕割原版图书、珍本善本图书或阅览室的书刊,按书价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污损或破坏条码,每条一律罚款2元。
6、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仍归图书馆。如污损特别严重者,限时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并交加工手续费2元,如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者,可按丢失图书的规定处理。
三、偷窃书刊的处罚
1、凡未办理借阅,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库、室,或在库、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书刊出库、室,或破坏书刊的各种技术措施者,均以盗窃书刊论处。
2、凡偷窃书刊者,除责令书面检讨存档备查之外,每本书处以100元道德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将视情况停止借阅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通报批评,或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
1)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将图书据为已有。
2)“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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