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正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量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节课,分管教学的校长每学期不少于6节。
2.教务处、基础部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课;学工处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课,其他职能处室正、副职每学期不少于3节。
3.各系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6节,其中各系分管教学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3节。
4.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节课。
5.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节课。
6.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课,其中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来校两年内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课。
二、听课范围
全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含课堂讲授、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开设的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临时性的比赛、评优、引进人才等环节的听课除外)。
三、听课方式及要求
1.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听课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听课,也可以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由教务处协调安排专项听课、重点听课和观摩听课,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2.学校领导、督导组成员、教学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人员听课一般采取随机听课形式,重点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1)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2)教师、学生对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3)与课堂教学有关其它问题。
3.各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专任教师的听课方式可以是有针对性的跟踪听课,也可以是集体听课、集体评议,旨在帮助本单位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4.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详细填写听课记录,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记录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并在听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沟通。在听课过程中如果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沟通。
5.校级领导、系部、各职能部门干部的听课记录表在完成听课任务后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期末交教务处整理归档。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的听课记录表以系为单位整理归档。
教务处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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