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任课教师、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具体分类及其处理详见《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提交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附件2),所在系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核查,填写《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3),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第四条 根据各系(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由教务处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教务处负责三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负责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办公室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存档。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系、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教学秩序和损害学生学习权益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有责任及时通知系分管教学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和相关班级学生干部,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
第七条 对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除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将根据以下级别分别处理。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和扣发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推迟其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1-2年。聘期内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且又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或调整岗位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解聘。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扣发当月的上岗绩效;聘期内累计2次二级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系部范围内通报;扣发当月上岗绩效的50%。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事故。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文件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在部门内部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强化责任意识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外聘兼职人员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堂教学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
第十二条在我校承办的校级以上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文件中如出现“以上”字样的,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2.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3.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表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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