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总体设计的具体表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调整与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全日制教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确定以及课程设置,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实际。
第五条 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原则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三年(五年)修订一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要求和指导意见,学校审批发文至各教学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2.各系(部)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组织有关专业负责人或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具体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拟订。
3.各系(部)应组织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人员对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核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查。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培养计划的进一步论证;教务处将专家论证意见汇总后反馈各系(部),系(部)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批准。经校长批准后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教学文件生效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名称与专业代码
二、入学要求、学制与学历
三、培养目标
四、职业(岗位)面向、职业资格及继续学习
五、培养规格
六、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设置及教学进程表
七、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表(见附表1)
八、专业主要课程及内容
九、毕业要求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校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学部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计划分、协调并落实。任何系(部)、任何人员都不得推诿或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部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调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九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各系(部)负责将经校长批准执行的培养计划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每学期15周前在系统中下载本单位下学期教学任务。
2.承担教学任务的各教学单位,于16周前初步落实下学期各课程主讲教师并报教务处;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安排,按照学校《公共选修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期结束前向有关教师下达教务任务书。
3.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授课计划表,并于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公共课程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办公室,一份教师本人留存。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严格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对人才培养方案作局部调整,要有充分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在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需要变更课程设置、授课学时、课程学分以及变更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等情况。
2.各专业需对人才培养方案作出调整时,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并提供背景材料和论证说明,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在实施前一学期的第10周前将“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则
第十三条 以往有关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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