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人才培养制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和现有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一条 课程设置采用模块形式,组合成不同层次、不同发展方向的知识结构。
1.通识类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是指除专业教育之外的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大学体育、计算机基础、哲学、自然科学概论、社会科学概论、大学生心理健康、美学入门。
2.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专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3.专业选修课程: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明确专业方向或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
4.公共选修课程:指扩大学生知识面,通过素质教育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及发展状况自由选修。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
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进行科学、均衡设置。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不计学分绩点,但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内。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二条 学分值的确定。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理论类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等)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2.实践类课程与教务处认定的学校组织的重大实践活动等教育环节,30-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第三条 三、五年制各专业总学分(含各种教育环节)一般分别为140-150和 220-240学分。
第四条 学期课程学分值按实计算,一学期或一学年学分值计算的最小单元为 0.5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第五条 学分的取得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和实习,学生必须参加正常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该课程或实习的学分。
1.通过学校所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的学习,考核合格取得课程学分。
2.独立开设的专业实践、实训课、考核合格取得实训实践学分。
3.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取证后得到学分。
4.其他学分。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均可参照实践教学取得学分。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六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低于 24 学分,最高不超过 32 学分。公选课三年制大专生至少应修满三门6个学分,五年制高职至少应修满1个学分。
第七条 专业选修课必须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公共选修课可跨专业和年级选修。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提前就业的同学,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但须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第九条 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选修课的选课一般在学期结束前3周内进行,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课结果。对公共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暂停开出,并通知选修该课程的同学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条 除免修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需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 40%以内),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时综合参照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实验和其它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表现。
第十二条 通识类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等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积点制来评价学生在该阶段的学习质量。
成绩与积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 分 区 段 |
考 试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以下 |
考 查 |
优 秀 |
良 好 |
中 等 |
及 格 |
不及格 |
|
积 点 分 |
4 |
3 |
2 |
1 |
0 |
平均学分点=∑(课程学分�课程积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积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每学期结算一次。规定平均学分积点数在2.00以上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避免出现“60分万岁”现象。每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积点数计入学生成绩记载册。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同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 或通过本专业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需在该课程开课前3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积点分记为优秀。
第十五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须跟班或自学重修后经教务处安排后参加考试。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向系部申请缓考(请病假须有医务室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者,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作旷考处理者,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因故缺课(包括旷课、病假和事假)超过当学期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必做的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该门课程没有成绩,必须重修。
第五章 毕 业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或就业。
第二十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期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第六章 有关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三年制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因故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下同)。五年制高职标准学制为 5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对每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次达 5门以上(含 5门)的学生实行退学。每年 9月补考后对两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9门的学生也实行退学。
第二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或部分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2016年9月开始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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