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优化学校专业布局,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专业建设的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严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结合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办学资源优势,积极构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努力夯实专业内涵建设,打造品牌,办出特色,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设置新专业(含备案专业、审批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3.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
4.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5.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比例;
7.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8.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五条 申请设置的新专业应于每年9月31日前完成:做好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与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并按要求填写《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申请表》,经系部会商讨论通过、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同意开设的新专业,由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七条 申请调整专业名称、修业年限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八条 调整专业需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在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连续三年不招生、办学效益过低或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条 撤销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应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目标要求,做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把专业建设作为系部内涵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结合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与管理要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的开展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成效体现在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重点教材、教学成果、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和就业率等方面。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教务处为学校专业建设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与专业相关的教学工程的申报立项检查验收,负责新专业的增设检查验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系部为专业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本系专业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的专业建设规划,具体负责实施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验收,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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