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专业 与相对应教科研、实践机构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等,特组建、成立学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我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机构、科研院所的专家和高层管理人员、其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专家、学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个专业设置一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由专业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可由校外委员担任,系部干事担任秘书,委员5-7名。委员会中要由一线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家等组成。校内委员控制在2—3名之内。
第四条 委员资格:1.对该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熟悉本专业就业岗位能力需求;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或行业、企业高层领导或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4.能正确把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品牌专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七条 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八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第九条 受聘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优先参与我校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我校为其利用相应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提供帮助。
第十条 受聘的校外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或讲座专家,不定期来我校举办学术讲座或承担一定的授课任务。
第四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各专业建设负责人具体安排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讨会,也可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会的往返费用由学校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教务处。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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