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师德修养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进行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以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行各业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言行举止对学生起示范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教师职责
第六条 在教学中,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文化素质教育内容落到实处,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各种业务进修培训学习和到幼儿园、企业挂职锻炼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学习领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并贯穿到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应负责课程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教授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了解已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一条 教师应负责编制所教授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实施计划(含实践(实训)、教案、讲义(讲稿)、教学大纲等课堂教学文件。教师应完成课前学习任务布置与检查、课程讲授、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实践(实训)报告)、实践(实 训)、还课、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等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注意从专业性质和人才培养定位出发,保证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深入行政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幼儿园等一线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参加实践学习锻炼,加深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了解,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三、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备课
1.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要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3.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4.做好教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理论讲授、实习实践和讨论的学时。教学计划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于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查。教学计划填写力求项目齐全、准确,如确需变动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学计划主要供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掌握使用,也可印发给授课班级供学生在学习中参考。
5.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和校内外实训、实习场所,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6.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教具、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辅助工具的准备工作,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十六条 课程讲授
1.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表;必须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热情。
2.应按照教学计划进程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
3.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4.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5.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国际先进的教学方法,如问题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研究性教学,项目式教学等。
6.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精神饱满,气氛活跃。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7.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8.提倡教师有效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和校内外实训、实习场所,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课堂讨论
1.教师应制定好课堂讨论课的教学计划,使每一堂课都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充实、方法适当。
2.课堂讨论要注重培养学生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尤其要注重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
1.每一门课程,原则上每周均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共同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2.在辅导答疑中要因材施教,对学校上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帮助,辅导与鼓励并重,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异学生。
3.鼓励教师积极探索网上答疑模式。
第十九条 作业
1.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布置适量作业,指定上交作业时间,要求学生按时上交。
2.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划出错误之处,错误严重的要指明解题思路。对书写潦草、马虎应付、不符合要求,以及有明显抄袭迹象的作业要退回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
3.教师批改作业要有文字记载,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缺交作业者按规定扣分。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该课程需重修。
第二十条 论文(设计)
1.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
2.按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课程设计结束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成绩、学分的其它有关环节,均要组织考核。凡学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凡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都要坚持教考分离制度。
2.考试方法可以笔试,也可以实操表演,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也可以部分开卷部分闭卷。
3.命题是考试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既要有属于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又要有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综合性、设计性试题;在考试中,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各命题教师应切实组织好试题的拟定、校对、试做等工作。试题必须准确无误,分A、B两套(同时提交标准答案),考试前从中任取一套。
4.教师应严格按标准评定学生成绩,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在该课程考前两周提交系部。
5.凡统一试题多头讲授的课程,应组织各主讲教师采取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
6.考试结束后,各系部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按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交各教学单位汇总。
四、教学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
第二十四条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参赛或病假的学生应安排补课(补做);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积极承担监考任务,认真按监考教师守则要求做好监考工作。
五、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主动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新的教育理念。
第二十八条 积极申请教学研究课题,主动结合教学实践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及时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总结,积极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教材建设,主动选用或编写高水平教材。
六、奖励处分
第三十条 强化激励机制,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对认真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各教学单位优先推荐参加教师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七、进修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攻读学位或做访问学者,以适应现代教育理念变革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专项基金,资助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参加国内外教学研究和交流,并优先选派优秀教师出国进修提高。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按照人事处有关要求及时申请、备案。进修期间按要求与系部和人事处联系,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学校及系部领导汇报,在一定范围内开设讲座介绍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向人事处递交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对于未能按期完成进修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必须结束进修,返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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