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系:
为规范管理全校学生转专业行为,科学稳妥地组织转专业相关工作,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请各系参照执行。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教学系、部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依据《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教务处依据以下原则,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全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2%以内;已满额完成招生计划且无学生申请转出的专业不再接受转入学生;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已修读课程全部合格且在本专业内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5)、操行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可在招生批次、专业类型(普通类、艺术类)同类的专业间互转。经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第四条 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第五条 已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应提交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3.进校后学生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学生;
4.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5.二、三年级的学生;
6.留级和休学的学生;(如下一届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7.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8.招生录取批次不同的专业互转;
9.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10.自主招生的学生;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当年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最多接纳人数,并明确对拟转入学生考核的课程及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当年学期最后一周向所在教学系(部)提交《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教学系、部签字同意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拟转入的教学系、部。
第十三条 学生拟转入的教学系、部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参加拟转入教学系、部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一般于入学第二学期的第一个月进行)或依据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后,经拟转入教学系、部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 获得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拟发学校转专业的确定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转专业后的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班级由转入专业的教学系、部确定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由转入的教学系、部审核并确认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审定后录入成绩系统。调整专业的学生按照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所缺课程自行安排重修。首次修读不计入重修学分,两次及以上重修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记录重修成绩。因转专业不能如期毕业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转出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和转入教学系(部)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由教务处拟发学校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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